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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统一的材料名称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内容进行反驳的,实际上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答辩,也就是双方间的辩论这个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进行。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发表,由法庭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也可以事先整理成书面材料,在辩论阶段口头发表后,再将书面的辩论意见交给承办法官。至于书面材料的名称,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可以由自己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实,或可直接列为“辩论意见“、关于某某诉某某一案的意见”等都是可以的。另外,材料的名称不是关健,关健是材料的内容是否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而且在具体的诉讼中,还涉嫌到许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技巧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该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在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益。
所说的“反驳书”应该是指离婚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吧。对于答辩状的内容,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组织内容,具体的内容主要有:是否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原告所述”事实“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建议可委托律师代写相关的答辩状,有必要时应该直接委托律师代理。
1、法院对案件移送的诉讼费处理一般有两种:一是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另一种是退还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到受移送法院缴费。如果法院要求你交还诉讼费收据,应该退还你的预交诉讼费。2、如果你预交的诉讼费随案件移送给高院,但是高院认为你缴纳的诉讼费不足,或者你预交的诉讼费已经退还给你你没有交给高院,高院会向你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高院有权裁定按撤诉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您方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法院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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