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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
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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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期验收的,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依照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在工程尚未验收时,发包方就擅自动用的,因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包方的合同义务的,除可以顺延竣工日期外,应当向承包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被中途喊停,或者要缓建,或由于发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尽快采取弥补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且,要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责任是: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针对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分别为: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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