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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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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100万元)的小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下调征收契税; 2、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下调征收契税的政策; 4、个人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5、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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