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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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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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