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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买卖中,出卖人有时会向买受人多交付一定数量的货物, 以达到多卖货物的目的。对于出卖人这种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约定造成的不适...
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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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4、主张损害赔偿。
出卖人应何时交付标的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出卖人多交货时的处理方式是: 1、当事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该部分货物的价款。 2、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并需要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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