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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

2024-11-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n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n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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