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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已被监禁的囚犯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是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性犯人,生活不能自立,对没有社会危险的3种囚犯暂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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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监禁刑罚转变为非监禁执行的宽济执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的申请条件如下: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保外就医的,执行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照顾自己,适用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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