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置、救援,并在接到报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洒杂物;(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超过车厢、行李厢容积、荷载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无人监护下乘车,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四)不得在禁停路段招揽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五)全额支付租车费用,包括按照计价器显示的数额和燃油附加费或按照包车标准计算的数额;(六)支付驾驶员事先告知的停车场、过路、过桥、摆渡等相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乘客违反本条(一)至(四)项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乘运服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7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6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