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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以下要件: 1、卖方必须要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
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发生纠纷的情况,所以一般就要约定详细点,买卖合同基本要素主要防止纠纷发生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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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发生纠纷的情况,所以一般就要约定详细点,买卖合同基本要素主要防止纠纷发生的可能。 一个合同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就是买卖物;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7、违约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 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总之合同要审查好,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成立的概念以及合同成立的要素: 1、合同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3、《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由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 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 (3)批准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2、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3、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4、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5、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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