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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19年 1 月 9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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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规模较小的个体户和零星开票的自然人,达不到起征点,会受益。 如果属于小微企业,必须是核定定额征收,且定额低于起征点才受益。 如果是小规模、批发零售性质、注册资金10万的有限公司,收益的可能性较小。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个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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