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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公司,从其雇佣公司向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雇佣形式。劳务派遣的雇佣是中国企业雇佣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临时工作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根据法律规定,雇佣者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职场,在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佣者内公示。同时,雇佣公司使用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雇佣总量的10%。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特别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以非全日招用派遣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权益保护,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种用工的形式。一般合法派遣都是由正规劳务派遣来派遣员工到其他有需要派遣员工的企业。一、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企业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工作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如下图,如果用工单位觉得劳动者够自己单位用工标准,还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录用劳动者。所以说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或者劳动者都可以签订合同。所以在下图中“签订劳动合同”是向两边延伸的箭头。二、劳务派遣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1.雇员租赁原则;2.同工同酬原则;3.拒绝垫付原则;4.受益归责原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第五章第二节做出如下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引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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