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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法官法》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这些职业: 一、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 三、检察官; 四、公务员; 五、律师; 六、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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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对于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事哪些职业,除不能从事公务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不能从事公证员、拍卖师等信用职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这些职业: 一、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 三、检察官; 四、公务员; 五、律师; 六、公证员; 七、警察; 八、外交 《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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