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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预备,就是为着手实施犯罪而做的准备.犯罪未遂,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犯罪未得逞.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一个自发...
犯罪预备形态也有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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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客观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犯罪进行到底,对于结果犯来说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即,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虽然都已经在自己主观犯意支配下(直接故意)开始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但最终还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于某种原因中途停止,从而未实现着手实行行为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意愿。 3、均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达到既遂状态或者没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在其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之前,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初步的损害,从而使其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着手实施犯罪,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实施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执行阶段,行为者执行的行为是执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执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并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很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结束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执行犯罪。(二)犯罪未成功的犯罪未成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不同的基本标志。(3)犯罪失败是因为犯罪者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者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总是违反犯罪者的意志,客观地认为犯罪不能顺利,或者不能顺利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者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没有变化和放弃的行为者没有追求的结果,不是因为行为者放弃了犯罪,而是因为某种原因行为者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的原因违反了行为者的意图,与其犯罪意志发生了冲突。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不同,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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