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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程序规定

2022-03-05
1.及时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院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分级报告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是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是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4.允许患者复印病历客观性部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5.封存病历主观性部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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