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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要符合以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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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相应条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以上是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中重新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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