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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政报)或者行政机关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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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下列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予以提供;(二)可以提供的,向申请人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提供的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图片文件;(二)申请公开与本人或者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或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提供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的,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交更改、补充材料的时间起计算。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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