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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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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这样判刑: 1、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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