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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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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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