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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面前人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权,当夫妻双方或是一方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时,通过法律程序都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2、当办理过结婚登记却意外丢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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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 《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2、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影响你的婚姻关系。
1、在法律面前人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权,当夫妻双方或是一方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时,通过法律程序都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2、当办理过结婚登记却意外丢失或撕毁结婚证的夫妻,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程序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不用补办结婚证,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 当事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对丢失结婚证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3、当夫妻二人的结婚证都丢失时,夫妻二人可以去原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出结婚登记档案,也可以自行提供结婚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丢失结婚证的原因做出书面说明,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当事人离婚证丢失,可以凭身份证和户口本,照片,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申请查档补办当事人的离婚证,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在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给当事人补办离婚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和再婚配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当事人无法出示离婚证,可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再婚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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