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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
法律没有规定逮捕后的具体开庭时间,逮捕后需要调查。经调查,认为嫌疑人有罪的,应当将材料提交检察院。经审查后,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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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诱惑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为卖淫者与卖淫者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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