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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奖励或回扣的依据,引诱或强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视为组织、领导...
行为人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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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都匀市以“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被告人林某等人买10份产品支付33700元加入传销活动,从中获利5240元。随后被告人林某又发展马某等7人参与此活动,参与非法经营304030元,获利10954元。王某在押期间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归案后积极供述犯罪事实。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原在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12月16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关于参与传销违法吗的回答为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与传销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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