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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行为是指以下这些: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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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制交易是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少见。因此,本法规定,强制商品交易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以免造成过度打击。所谓情节严重的,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进不公平交易,非法利润大;2、多次强迫父亲;3、社会影响不良;4、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后果;5、强制交易严重扰乱市场;6、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制交易。行为人以轻微威胁手段强制买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非常适度,利润非常有限,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犯罪。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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