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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案例分析

2023-06-11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结婚,201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X,后来因为一些琐事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王X由王某抚养。 就在2016年9月,王某与肖某另行组成家庭,王X随父亲和继母肖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受到继母肖某的体罚、饥饿、精神等虐待。 2017年11月,张某在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X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7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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