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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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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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