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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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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像你这种情况,单位无法为你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当地劳动部门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工伤。2、你属于劳务关系,在孵出来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应当负责,你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建议你和学校协商,毕竟你主张的不多,就三千多元的医疗费,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因此,建议你先行协商并录音,注意证明你在该学校上班及维修水电职责的事实,证明在修路灯时受伤的事。协商不成再诉讼,并提起赔偿。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培训,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在培训前两周填制《培训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下发培训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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