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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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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股权转让,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而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而常见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以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二、股权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同之处在于,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不是绝对的。三、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双方的转让标的不同,因此,主体之间的差异是,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公司法》也限制了股份转让:A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D在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离职时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权利人即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1)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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