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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者材料的接待和收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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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可以经公安机关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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