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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
《刑事诉讼法》一般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申请认可的事件重大复杂,或者有逃避犯罪的嫌疑,多次犯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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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拘留延长一至四天。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准逮捕时间,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件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不足以提交逮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作出,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拘留延长30天。也就是说,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其中,逃跑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共同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一般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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