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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侦查首先应想方设法获取网络犯罪案源;其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查;第三,在网络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方法取证外,还应重点对与网络...
第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网络信息寻找相关线索。比如qq,博客信息等等。第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网络IP找到其位置和活动范围。通过通话记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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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不方便移动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返回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经调查、检查、搜查等调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是否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未经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检索境外或异地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是否明确;(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如对电子数据有疑问,应进行鉴定或检查。视听数据,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合理解释。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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