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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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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妻享有计划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持有《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一)给予三千元奖励;(二)在调整、社会救济、安排扶贫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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