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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退聘礼还是离婚后退聘礼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
如果男方要求在申请无效婚姻前返还聘礼,女方应返还。因为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然不符合支付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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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嫁物品属于婚前财产的,女方是可以自由处理。聘礼和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离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退还彩礼。要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会支持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规定来看,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的,只有给付礼彩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条件,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通常是送聘礼的一方因对方不同意结婚,这种情况下送聘礼的一方可以要回送的聘礼。因为这聘礼其实视为附条件的赠予,对方不同意与送方结婚,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予合同不生效,应退聘礼。但你所述事实正好相反,赠送聘礼方赠予合同所附条件结婚不成就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不成就的,因此,本律师认为你可以不返还聘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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