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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
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精神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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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
车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在交通事故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受各种因素影响,其中对金额影响较大的因素如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过错越大,赔偿金额越高。但在法律规定无过错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与过错大小无关。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后果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第四,侵权人的利润;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里主要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能说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但实际上执行不到位或者很难到位,所以这么高的金额是没有意义的。第六,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根据法院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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