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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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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 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一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的、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企业节税基本步骤: 第一,策划确定收入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收入排除在外。 第二,策划确定成本、费用、损失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在内。 第三,正确计算并确定企业利润总额,并尽可能缩小化。 第四,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只要不超过5年弥补额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对节税越有利。 第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额,并尽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应缴税额越少。 第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尽可能挂靠低档优惠税率,在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条件下,税率越低,对节税越有利。上述各步骤,一般结合企业的帐簿进行,根据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处理方法。调整那些和税收规定相持的地方。即在企业帐面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这样,企业所得额的计算转化为帐面利润的调整问题。 应说明的是调整帐面利润,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帐面必须进行调整。可以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帐面利润加上(减去)差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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