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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
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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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1]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程序法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配套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及其配套规定规定的民事实体法制度。起诉期解决了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的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时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法定期限,无中断或中止。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因起诉人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行政主体承认等原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起诉期限的延迟,即使法院认可延迟的理由也只能延迟,即排除因法定延迟而占用的时间,起诉期限仍以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时间长度不会改变。此外,诉讼期限的延误可以发生在该期限的所有阶段,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最后6个月。起诉期限的延误是否成立,需要相对人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但诉讼时效的暂停不需要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但是否构成还是需要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判断。
1、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2、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1)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是不应当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3)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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