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保护。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8人已浏览
309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