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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刑事诉讼...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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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受害者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一般是受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报案人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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