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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发出后想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要约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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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1、要约发出后想撤回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邀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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