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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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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1、有关效力待定合同被拒绝追认后如何,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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