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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如何确定故意伤害罪?

2024-12-28
故意伤害罪和非罪的界限以及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罪是否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现为对人身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但通常是相对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区分: 1. 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2. 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3.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因此,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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