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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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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类、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三)属于国家为防治疾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4)婴幼儿食品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5)其他足以引起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立案追诉。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十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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