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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四要件是: 1.主体要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四要件应当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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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四要件应当是: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可信度。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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