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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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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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