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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规定是怎样的

2022-10-20
1、2015年1月1日,距领取退休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2、2012年1月1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南京市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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