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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公安部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特别强调,饭店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吸引顾客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将面临处最少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日前,国家禁毒办、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禁毒办通〔2014〕62号),表示将以“零容忍”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犯罪行为。通知强调,要全面排查,切实加大对罂粟壳非法添加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强化对集贸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及零售单位,特别是供应、使用罂粟壳情况较多的中医药点等重点单位的巡查工作,对构成“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以及“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追究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小餐馆、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麻辣香锅店、凉皮店、面皮店、小吃店等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检。通知还透露,当前非法种植罂粟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包括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甘肃、陕西、福建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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