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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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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1、申请书(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 2、目击事故发生的(两人以上); 3、《职工认定申请表》; 4、初次治疗工伤的病例、诊断证明书或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明复印件; 6、劳动关系证明; 7、用人单位的复印件或工商登记; 8、另外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一般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延长要提交书面的延长工伤认定申请书,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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