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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中的强化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1)未成年人作出的不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的证言。这里的适用前提是未成年人、证言不适合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二)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作出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有不利关系的证人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这是源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结论,比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应规范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3)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可靠性自然会降低,需要加强。(4)难以识别是否修改过的视听资料。尽管视听资料具有高科技性,但是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和难以识别,这样的视听资料当然需要加强。(5)无法与原件、原件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因为复制品和复制品属于传来证据,必须与原件、原件核对属实,还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无矛盾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6)经一方或他人变更,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这里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或他人变更了证据材料,另一方不承认变更后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加强规则并没有涵盖这种情况。(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强化证据规则只是为法官的主观判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法官可以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并据实适用这一规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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