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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
第一、看你们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社会的影响性定刑。第二、看你们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定刑。第三、看你们以后的社会危害性,和受教育的接受程度!第四、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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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债权人追回债务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执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爱情、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坏、占用他人财产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五)、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六)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七)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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