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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效力需要什么手续?

2022-08-08
从实务看行政处理前提规定是否有效 假设一位软件著作权人因其软件著作权被侵害而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理,但该申请人并未就所称被侵权的软件进行过著作权登记。假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申请人的软件未办理过著作权登记为由,根据行政处理前提规定,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人至少可以有以下五种办法可以选择: 第一种办法,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主张。 第二种办法,先去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待登记批准后,再去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种办法,直接去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这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法院就应受理。而不论软件是否已办理过著作权登记。 第四种办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以对软件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理前提规定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则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发布)第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法规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以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则依照软件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理前提规定,复议的结果必然是维持原来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这种办法对申请人实际上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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