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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
婚姻协议是一种合意行为,只要不违背当事人的真正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良好的社会习俗,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无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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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婚姻协议是一种合意行为,只要不违背当事人的真正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良好的社会习俗,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无真实意思表达,违法违规的协议就无效。
一般来说,婚姻案件当事人不能缺席,必须到庭表达对婚姻的想法。 但司法实践中,几次诉讼后被告都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原告的主张进行确认,因为被告缺席后无法进行质证并提出主张,所以这种情况下会非常不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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