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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以后,双方或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这个时候就涉及合同解除,也就是有些人所说的“作废租赁合同”合同作废也就是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这两种方式来解除合同,而作为合同的一种,房屋租赁合同自然也适用这两种解除方式。 (一)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我们在日常的商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原来签定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把原来签定的合同作废。如果遇到签定的合同书需要作废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二种方法。第一,合同双方可以写个关于合同作废情况说明,约定原来签定的合同条款废止,并对废止后的合同中未履行的合同内容以及已经履行的内容做出妥善的处理安排,合同各方签字并共同监督销毁合同原件即可;第二种方法,合同双方可以签定一份终止原合同的协议,把终止事由以及终止后对原合同中涉及的后善后事项做出约定和安排,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原合同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合同作废即合同的解除,出现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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